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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委拟规定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抢救或究刑责
来源:电力资讯 日期:2014-05-08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委起草了《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强调,医护人员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如果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稿》明确,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尊重患者的人格与权利,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意见稿》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药学部门和药事质量管理。推行临床药师制,加强临床药学服务能力建设,临床诊断、预防和治疗疾病用药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原则,尊重患者对药品使用的知情权。
 
  《意见稿》指出,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完善投诉管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上报等工作,及时化解纠纷,妥善处置医疗事故争议。
 
  《意见稿》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约谈制度。对发生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或者未按要求整改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进行约谈,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并报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意见稿》强调,医护人员在执业活动中,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泄露患者隐私的;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医疗技术、药品、设备、器械、耗材的;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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