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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发展煤电联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电力资讯 日期:2016-05-23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发展煤电联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发展煤电联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改能源[2016]8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电投集团公司,神华集团、中煤集团、国投公司、华润集团,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有关电力、煤炭企业:
  为加快调整能源结构,积极理顺煤电关系,促进煤炭、电力行业协同发展,提高能源安全保障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关于发展煤电联营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4月17日
 
附件:关于发展煤电联营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我国能源安全发展的“四
个革命、一个合作”重要战略思想,加快能源结构调整步伐,
积极理顺煤电关系,促进煤炭、电力行业协同发展,提高能
源安全保障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煤电联营的重要意义
煤炭是我国主要的一次能源,燃煤电站是我国电力供应
的基础,煤炭和电力是两个高度相关的国民经济重要支柱性
行业。煤电联营是指煤炭和电力生产企业以资本为纽带,通
过资本融合、兼并重组、相互参股、战略合作、长期稳定协
议、资产联营和一体化项目等方式,将煤炭、电力上下游产
业有机融合的能源企业发展模式,其中煤电一体化是煤矿和
电厂共属同一主体的煤电联营形式。近年来,在国家政策引
导下,我国煤电联营取得一定进展。截至 2014 年底,煤炭
企业参股控股燃煤电站达 1.4 亿千瓦,发电集团参股控股煤
矿年产能突破 3 亿吨,形成了以伊敏为代表的煤电一体化和
以淮南为代表的大比例交叉持股等多种发展模式。发展煤电
联营,有利于形成煤矿与电站定点、定量、定煤种的稳定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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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模式,提升能源安全保障能力;有利于构建利益共享、风
险共担的煤电合作机制,缓解煤电矛盾;有利于实现煤矿疏
干水、煤泥、煤矸石和坑口电站乏汽的充分利用,促进绿色
循环发展。
二、发展原则和重点方向
(一)发展原则
一是市场为主、企业自愿。充分发挥市场在能源资源配
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尊重市场客观规律和企业选择权,煤炭
和电力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求,自主开展煤电联营工作。二
是统筹规划、流向合理。按照国家能源合理流向,结合煤炭
重点运输通道统筹规划,科学开展煤电联营工作,提高煤炭
传输效率,避免能源迂回倒流和低热值煤远距离运输,促进
资源优化配置。三是调整存量、严控增量。结合煤炭、电力
行业发展布局,调整配置大型煤炭基地内现有煤矿、电力项
目,优先消化存量项目,严格控制新增项目。四是互惠互利、
风险共担。煤电联营要促进煤炭、电力企业的互惠互利,通
过结成利益共同体实现风险共担,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五
是联营合作、专业经营。在推进煤电联营发展时,要尊重行
业客观发展规律,实现优势互补,提高煤电联营项目中的煤
炭、电力板块的专业化管理水平。
(二)重点方向
一是重点推广坑口煤电一体化。科学推进西部地区锡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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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晋北、晋中、晋东、陕北、宁东、哈密、准东等
大型煤电基地开发,在落实电力消纳市场的前提下,有序扩
大西部煤电东送规模。大型煤电基地坑口电站建设时,要着
力推广煤电一体化发展。不具备条件的,原则上应发展煤电
双方大比例交叉持股模式。优先利用在运及在建煤矿的富余
产能发展煤电联营。
二是在中东部优化推进煤电联营。根据煤炭、电力行业
发展形势,以我国中东部区域的煤电矛盾突出地区为重点,
根据国家“西煤东调”、“北煤南运”电煤运输格局,推进电煤
供销关系长期稳定且科学合理的相关煤炭、电力企业开展跨
区域联营,增强负荷中心电力供应保障能力。
三是科学推进存量煤电联营。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
愿、分类施策”的方针,针对在役煤矿和电站,鼓励有条件的
煤炭和电力企业突破传统的行业、所有制限制,通过资本注
入、股权置换、兼并重组、股权划拨等方式,着力推进存量
煤矿和电站实现联营,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促进国有资产
保值增值。
四是继续发展低热值煤发电一体化。在主要煤炭产区的
大型煤矿坑口建设低热值煤电厂时,原则上应按照煤矿、选
煤厂、电厂一体化模式推进,提高低热值煤综合利用水平,
发挥低热值煤发电在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构建矿区循
环经济体系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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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建立煤电长期战略合作机制。发挥煤炭交易平台功
能和市场配置资源作用,以煤炭交易价格指数为依据,促进
供需协作,积极推动电力企业与煤炭企业建立长期战略合作,
形成煤电价格联动、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
三、实施要求
(一)提高煤电联营资源利用效率。新建煤电联营项目
要尽量采用规划、设计、建设一体化模式,充分考虑燃料皮
带运输、矿井疏干水复用、低热值煤就地消纳、锅炉灰渣回
填复垦及综合利用、电站乏汽矿区供热等优化措施,确保电
厂燃用设计煤种,有条件地区,在煤电一体化项目中鼓励开
展煤炭分质梯级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二)增强煤电联营专业化管理水平。在推进煤电联营
时,要充分发挥专业化管理优势,实现优势互补,鼓励采用
委托管理运营等方式,提高煤电联营项目生产效率和经济效
益,进一步促进煤炭安全绿色开发、提升电厂清洁高效发展
水平。
(三)提升煤电联营项目竞争力。煤电联营项目要尊重
市场规律,全力打造具有竞争力的市场主体。对于存量项目
联营,要发挥市场作用,避免“拉郎配”,推进强强联合,提
高联营整体实力。对于增量项目,要坚持高起点,建设大型
现代化煤矿和先进高效环保机组,提高经营效益。
四、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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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十三五”期间,在制定煤炭和电力发展规划时,
除必要的生产接续煤矿项目和城市热电联产、电网安全需要
建设的电源项目外,优先规划符合重点方向的煤电联营项目,
优先将相关煤矿和电源纳入煤炭和电力发展规划,并在省级
能源主管部门优选项目时优先安排。新建煤矿必须同时符合
减量置换要求。
(二)对于符合重点方向的煤电一体化项目,各相关单
位要加大协调力度,优化核准等相关程序,力争实现配套煤
矿和电站同步规划、同步核准、同步建设。
(三)将煤电一体化项目的项目用电纳入配套电厂厂用
电范围。
(四)在同等排放和能耗条件下,电网调度优先安排煤
电一体化及其他煤电联营项目电量上网。支持煤电一体化项
目优先参与跨区、跨省等电力市场化交易。
五、组织实施
(一)搭建服务平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搭建交流
平台,促进煤炭和电力企业磋商合作,协调解决煤电联营过
程中的问题,并督促支持政策落实到位。
(二)加强咨询服务。煤炭、电力等行业协会要加强煤
电联营模式和产业融合机制等相关研究,及时开展技术交流
和经验推广,为企业做好咨询服务。
(三)加快企业转型。相关企业应加快转变发展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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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身情况特点,积极参与煤电联营,理顺协调机制,合
理配置企业资源,科学组织实施,增强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能
力。
(四)加强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各省级
能源主管部门加强对辖区内煤电联营企业监督管理,促进煤
电联营有序推进和规范化运作,同时避免推进过程中形成垄
断。
上一条: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节能管理办法》
下一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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