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17190019990设为首页|收藏本站|入网指南|联系我们|杂志订阅

热门关键词电力设备 / 开关电源 / 变压器 / 电网 / 变电站 / 风力发电 / 输配电 / 核电 / 电线电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来源:电力资讯 日期:2015-07-3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为规范和加强建筑安装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两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四、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五、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十一条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7月20日
上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与电子发票系统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
下一条: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指导意见
服务热线:010-62635542  传真:010-62637042  电子邮件:dlceo66@163.com

在线交流:  给我发消息  1808868933   给我发消息 1803078983
Copyright © 2010-2018 ceodl.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906405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