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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调整国境口岸卫生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电力资讯 日期:2015-07-20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调整国境口岸卫生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调整国境口岸卫生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8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规定,现对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一、取消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停止核发《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国境口岸储存场地的卫生监督和检疫监督。
 
二、检验检疫机构对国境口岸相关单位的其它卫生许可证件合并为《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自2015年9月1日起正式启用,9月1日前发放的卫生许可证件自有效期截止之日前继续有效。
 
三、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停止发放(换发)国境口岸从业人员健康证(包括《国境口岸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国境口岸服务行业人员健康证》)。相关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取得健康证明。
 
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不作为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的前置条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发放(换发)的《国境口岸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国境口岸服务行业人员健康证》在有效期截止之日前继续有效。本公告发布之日前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作废。
 
质检总局
 
2015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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